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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2019-03-13 临江学院 点击: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杭职院〔201919 

 


关于印发《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部、室)、图书信息中心、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2.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131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223日印发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杭州市城区(设区市含所有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票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填写《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并按照出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出差审批单”为出差借款和报销差旅费的必备依据。“出差审批单”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所有公差人员都必须详细列明。审批后如相关内容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活动差旅费标准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校级、正高职称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杭州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规定》杭财采监〔20159号要求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详见附件2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具体见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附件1)。

第十二条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20/天,其他地区伙食补助标准100/天,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接待单位开具的正规发票视同餐饮发票(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六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杭州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复印件无效),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寒暑假出差的,假期结束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六章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和原工作地均在省内的,也可在相应额度内选择补助方式包干使用),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第二十八条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三十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公务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费可按每人每餐40元标准包干使用(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三十五条事前出差审批不能代替出差费用报销审批,差旅费报销仍需根据预算经费支出权限的相关审批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每次共同出差人员应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分批分次报销。同批出差涉及不同部门的,分不同部门分别审批,但必须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如出差费用涉及到多个资金项目的,则应在报销单后附上项目承担费用分割表。

第三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私家车不报: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三十八条出差人员应确保各类报销凭证真实、完整、有效,发票显示的日期、城市必须与出差日程安排相吻合。

第三十九条对发票抬头的要求。除交通票据、意外保险等必须个人实名制的外,其他票据都应当开具单位名称。

第四十条学生外出参加活动、比赛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接受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审计处有监督检查权,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差旅审批手续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单位:/.

地区
 (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正校级

正高职称

其他
人员

正校级

正高职称

其他

人员

北京

全市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480

380

宁河区

350

32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680

500

承德市

7-9

580

580

其他地区

450

31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480

350

临汾市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480

310

其他地区

400

240

呼和浩特市

460

350

其他地区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

690

480

内蒙古

二连浩特市

7-9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

690

480

辽宁

沈阳市

480

350

其他地区

480

330

大连

全市

490

350

全市

7-9

590

420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

540

420

其他地区

400

30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540

420

其他地区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

540

360

上海

全市

600

500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490

380

其他地区

490

360

浙江

杭州市区

500

400

其他地区

490

340

舟山市

7-10

590

420

安徽

全省

460

350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480

380

其他地区

480

350

厦门

全市

500

400

江西

全省

470

350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
日照市

7-9

570

450

其他地区

460

360

青岛

全市

490

380

全市

7-9

590

450

河南

郑州市

480

380

其他地区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720

500

湖北

武汉市

480

350

其他地区

480

320

湖南

长沙市

450

350

其他地区

450

330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550

450

其他地区

530

420

深圳

全市

550

450

广西

南宁市

470

350

其他地区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

610

430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

650

450

三亚市

600

400

三亚市

10-4

720

480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480

370

其他地区

450

300

四川

成都市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430

320

宜宾市

430

300

凉山州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430

310

其他地区

430

300

贵州

贵阳市

470

370

其他地区

450

30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480

380

其他地区

480

330

西藏

拉萨市

500

350

拉萨市

6-9

750

530

其他地区

400

300

其他地区


6-9

500

350

陕西

西安市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350

300

杨凌区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300

260

其他地区

300

230

甘肃

兰州市

470

350

其他地区

450

310

青海

西宁市

500

350

西宁市

6-9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350

300

玉树州

5-9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

450

375

海西州

300

200

海西州

5-9

450

300

宁夏

银川市

470

350

其他地区

430

330

新疆

乌鲁木齐市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480

340

克州

480

320

喀什地区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450

300

塔城地区

400

300


附件2

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财采监〔20159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省财政厅、省外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7号)精神,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内容

1.购买原则。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事业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涉密人员可不纳入公务机票购买管理范围。

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一次以上(不含一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附件1),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或人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2.购买价格。公务机票服务的政府采购已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完成,国内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价格优惠,各级政府共享采购结果。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各航空公司按国内、国际机票各航班舱位的折扣票价基础上再给予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给予全价机票价的8.8折、8.5折优惠。购票人应当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上发布。

3.购买渠道。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为本人或其他公务人员购买机票,也可以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为本人或其他人员购买机票。此外,还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但必须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保留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书面材料,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的政府采购优惠票价。

使用公务卡购票的,应当提前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进行公务卡注册或通过电话方式注册,且需保证出行公务人员持有的公务卡必须开通且在有效期内。注册时,需输入公务出行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公务卡发卡行名称信息,相关系统会将此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联系统,中国银联系统据此与发卡银行相关系统进行公务人员身份信息验证。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票的,需要在支票、汇票等票据上标注资金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系统记录的单位名称一致。

4.报销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公务机票报销管理,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相关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附经本单位外事(或人事)和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审批表。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用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费用时,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单位财务人员如需对购票单位、购票时间及购票价格等信息进行核实的,可登陆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按查验号码查询。

二、相关工作

1.各市级、县(市、区)预算单位从2015121日起开始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

2.各市级、县(市、区)预算单位须将本单位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单位基本信息,在2015630日前按规定格式(相关资料报送格式须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首页“预算单位信息报送”栏目查询)提供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统一上报至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实施期间,若涉及上述基本信息变更的,预算单位须及时将本级单位信息变更情况报送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3.凡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具备《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格认可证书》、《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认可资质证书》等条件的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均可向民航局清算中心提出申请代理销售公务机票,相关申请流程可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首页的《政府采购机票购买常见问题解答》栏目查询。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关注本地代理机构的布局情况,可自行与民航局清算中心协调并及时补充代理机构,确保辖区内要有合适数量的代理机构,以保证公务人员购买公务机票的渠道畅通。

4.为保证只有公务人员才能购买政府采购机票优惠价格,必须对公务人员身份进行验证,需要建立其公务卡发卡银行与中国民航局清算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间的公务人员公务卡验证渠道。

目前,已完成验证接口开发工作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和杭州银行,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若不在上述银行之列,则需尽快协调相关银行进行系统接口的立项和开发工作,按中国银联制定的“公务卡持卡人身份验证技术方案”,于20157月底前完成系统开发以及与中国银联、民航局清算中心的联调联试工作,确保本单位公务卡数据验证接口相关功能于2015121日前正式上线运行。市级各预算单位及各县(市、区)的公务人员从2015121日起须凭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相关工作可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发送给发卡银行开发数据接口的工作通知(附件2)。

 

 

三、其他事项

1.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实施后,各预算单位购票人应按相关要求和流程购票。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外办、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机票购买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在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各部门单位应当提供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审批表等机票购买活动的资料及经费管理使用资料。

2.各航空公司航班市场票价和政府采购优惠票价,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表、公务卡注册流程,公务机票购买操作手册,以及国内航空公司和机票销售机构名录等内容,详见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

3.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具体承担公务机票购买的相关执行工作,统一与各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协调处理各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书面反映的航空公司执行优惠率、机票销售机构履行服务承诺等方面的问题,定期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公务机票购买执行情况。

4.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吕晨啸联系电话:0571-87715261

 

 

杭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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